京華時報訊(記者趙鵬)針對個人股權轉讓所得征收20%個人所得稅的問題,國家稅務總局17日發佈了《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(試行)》,決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實施。
  據介紹,現行稅收政策規定,個人從上交所、深交所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轉讓所得,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;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,依照相關規定征收個人所得稅。對於個人轉讓上述兩種情形以外的股權取得的所得,即第三種情形的股權轉讓所得,應依法征收20%的個人所得稅。此次發佈的新《辦法》適用範圍僅限於第三種情形。
  新辦法對個人將股權轉讓給其他個人或法人的行為,細分為七種情形,即出售股權;公司回購股權;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新股時,被投資企業股東將其持有的股份以公開發行方式一併向投資者發售;股權被司法或行政機關強制過戶;以股權對外投資或進行其他非貨幣性交易;以股權抵償債務;其他股權轉移行為。  (原標題:稅總細化股權轉讓徵稅管理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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